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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法院“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诉权
时间:2015-05-04 15:50  浏览次数:
   
 
5月4日,在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大厅,当事人在服务窗口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山东新闻网讯:当日是“五一”节后上班第一天,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迎来了全国法院自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第一批当事人前来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立案登记制”就是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作者:吉 喆  种法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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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吉 喆 种法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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