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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芜市3类人员定期抚恤金标准10月起提高20%
时间:2014-11-18 13:33  浏览次数:
  近日,山东省莱芜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再次提高莱芜市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自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
 
  根据通知,城乡烈属定期抚恤金每人每年1663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每人每年14270元,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每人每年1343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20元,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984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924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35元提高至375元。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130元提高至20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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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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