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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屋使用严禁11种行为 破坏承重墙可罚3万
时间:2014-06-16 09:03  浏览次数:
6月15日,记者获悉,青岛市政务网发布《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6月19日前通过网络、书信等方式反馈。根据条例,拆除承重墙、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洞口或扩大洞口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责令改正并排除危险,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房屋拟进行改建、扩建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施工。
 
  破坏承重墙最高罚3万
 
  记者了解到,市、区(市)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等费用充足。设立房屋安全补助专项资金,对特殊困难家庭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危害治理进行适当补助。
 
  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用途或者使用性质、擅自改造屋面及平台的,由市、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按违法房屋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有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损坏、擅自改动房屋原有消防、电力、给排水、供热、节能等设施及其他妨碍正常使用的行为;拆除承重墙,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洞口(含门窗,下同)或扩大洞口;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供热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除外);改动房屋梁、柱(含构造柱)结构;开挖地面影响房屋地基及基础结构;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拆除墙体上的混凝土烟道垫板行为的,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排除危险,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房屋公共区域上堆放物品、设置构筑物和其他障碍物的,由政府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装修必须符合防火、防水、隔音、卫生等建筑功能的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外观,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正常使用。房屋拟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0年以上房屋应安全鉴定
 
  据了解,饭店、体育场、市场、码头、车站、医院、学校、宿舍、养老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在投入使用后满二十年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五年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并将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报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的,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被鉴定房屋有明显险情或者严重影响使用的,鉴定单位应当立即安排鉴定,在24小时内做出初步鉴定结论 ,并在初步鉴定结论做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同时报告政府。否则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单位应当提出合适的处理建议。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
 
  有相关意见、建议的市民可于6月19日前,登录青岛市政府法制网(http://fz.qingdao.gov.cn)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或以信函方式寄至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编:266071)。也可发送至邮箱faguierchu@163.com ,gtjfgc@163.com ,联系电话/传真:85911500,82663261。(朱薪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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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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