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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起付标准为1万元
时间:2014-06-13 13:41  浏览次数:

 6月12日,从德州市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德州市近日启动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据了解,目前全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500万余人,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德州全市居民大病保险筹资从统筹基金和地方政府解决,参保个人不缴费。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 (含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对原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2014年单独给予补偿。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得以补偿,但按额度和按病种补偿合计,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

    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结算。参保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含异地就医)治疗的,出院时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即时结算,所需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及时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在不能实行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异地就医)治疗的,到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审核报销。

    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由民政部门对救助对象再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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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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