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闻网青岛讯(崂检宣)未成年人是我们国家重点保护的人群,是家庭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但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频频发生,让整个社会担忧。如何让未成年人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这就是我们今天要探讨的话题。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事关社会稳定、祖国前途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立足检察职能,切实做好青少年维权工作,依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努力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有着近二十年办案经验的隋超,主要负责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未成年人犯罪,这几年其实还是比较平稳的。从2016年到2018年的数据上来看基本上持平,2019年略微有一些下降。但是犯罪呈现了一些特点,罪名上有一些变化,从最初的两抢一盗以及故意伤害类案件占多数到后期的一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然后再到近两年来的一些性侵案件,案由上是有这些变化的,特别是2019年,性侵案件呈现很明显的上升趋势。”
01
加强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
熟人作案是未成年性侵案件主要特征之一,包括邻居、培训机构人员,以及司机、小区保安等角色,甚至大部分都是极具亲和力的好人形象。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对之不具备足够的防备心理。他们利用具备接触未成年的便利机会,通过哄骗、关爱、诱导等方式将其引诱到偏僻区域或家中实施性侵害。
“还有就是性侵类案件就是孩子未满14周岁,双方以谈男女朋友的关系在交往,多次发生性关系。”隋超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否同意,那么这个发生性关系的男方也都是涉嫌这个强奸罪的,这类案件是非常多的。”
中国父母对“性”的讳莫如深造成了孩子的知识空白,为儿童性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而将性知识学习寄希望于少数普及性讲座,也不足以为孩子建立足够的安全屏障。因此,父母在儿童性教育当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在转变原有观念基础上,父母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或利用儿童性教育相关书籍,或通过讨论电影动画的相关情节,帮助孩子确立隐私观念,建立必要的防范和保护意识,学会识别并拒绝危险动作,防患于未然是对儿童最好的保护。检察官建议,父母一定要对孩子进行这方面的教育,不要一谈起这个话题就羞于起齿。
同时,父母应当提高警惕意识,识别并规避性侵风险。基于既有性侵案例特征,监护过程中尽量避免外人与孩子单独相处,不要轻信熟人托付照顾孩子,对特殊群体应特别注意,警惕好人形象骗取信任的作案心理,以免造成亲手将孩子置于危险境地的悲剧。
此外,与孩子建立心理亲密的亲子关系也至关重要。保证一定的亲子沟通时间,同孩子建立足够信任,可以帮助父母在孩子能遇到特殊情况时及时被告知。
02
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未成年保护法、婚姻家庭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交通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等,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离不开法律,青少年学习法律常识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当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便于依法维权,还是依法办事、依法律己的需要。
“我们前两年就办了一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件,这是一个未成年人做的案子”隋超说,“开始的时候他很迷茫,我只是买了来饲养,为什么要抓我。” 隋超说的这起案件发生在2017年,是山东省内第一例未成年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当时,我们栏目进行了跟踪拍摄报道。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饲养、出售的动物经鉴定,球蟒、红尾蚺和豹纹陆龟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属控制贸易的物种;圆鼻巨蜥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长猎蜥属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
“判决如下:被告人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听到宣判后,犯罪嫌疑人邵某流下来悔恨的泪,他说之所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就是因为他不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缺少法律意识。他说由于他从小喜欢野生小动物,看到仔细喜欢的,他就会买回来饲养,从未想过这还能触犯法律。
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稀里糊涂犯了罪被判刑的,不胜枚举。如果平时多学点法律知识,也许结局就会两样。
“社会上有很多人认为,18岁才算成年人,才开始负刑事责任,低于此年龄,就可以不负责任、无罪释放,这是非常错误的。”隋超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所以说,未成年人犯罪不是法外之地,未成年人也不可为所欲为。
03
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
由于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虽说十四周岁的人犯罪就开始负刑事责任,但也仅限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八大类。这也让不法分子专门利用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瞄准了未成年人的年幼无知,肆无忌惮地伸出黑手,教唆、胁迫、引诱未成人犯罪,他们坐收渔翁之利。
“我们办理过一起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件,嫌疑人是从外地来打工的一个小女孩。外地来这儿之后,是举目无亲,特别无助,后来就遇到一个“好心大哥”的帮忙,在生活上各方面都给她帮助。”隋超说,“在这种情况下,她对这个“好心大哥”是充分的信任,也没有任何的防范心理。后来有一天,这个大哥就让她帮忙拿着毒品去向张三出售。她觉得大哥让她帮忙,她就不好意思拒绝就去了,后来就被当场抓获了,她也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了刑罚。”
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不成熟,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足,自我保护能力有限。正是因为未成年人的这些特点,这也让许多未成年人成为了犯罪分子教唆、胁迫、引诱犯罪的对象,让他们误入歧途。
“我们一直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这个宗旨,在办理这种案件,就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要实现挽救的目的,并不是要打击你。”隋超说,“对侵犯未成年人案件,我们历来是采取一个严厉打击的态度。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当中,我们办了很多零口供的案子,就是嫌疑人他不承认整个事情,但是我们靠大量的取证工作,就是在铁的事实面前最终法院也都对他作出了一个有罪判决。”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为所有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除了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种行为予以严厉惩戒和打击之外,还需要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协同发力,让未成年人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一定的法治思维。遇到困难或问题的时候,知道及时向值得信赖的人或组织求助,能主动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