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实施《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将中小学教育阶段的收费项目分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类。对社会反映多,容易发生乱收费问题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了严格界定,限定收费项目。
其中,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高中课本费。
同时,明确收费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自愿原则”:规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学校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二是“非营利原则”:规定学校在为学生提供正常教学以外的服务,以及代办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办法》提出,扩大县级人民政府价格管理权限。按照原管理规定,中小学住宿费、公办高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办法》将上述收费授权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管理,具体定价分级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办法》提出放活民办学校价格管理权。进一步明确放开营利性民办高中收费定价权限,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学费、住宿费等根据学校建设管理和办学需要实行一校一价。授权各市根据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教育发展等情况,开展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
高中属非义务教育,学费按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和受教育者共同分担的原则确定。《办法》规定公办高中学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成本监审,原则上每3年核定一次收费标准,加强对高中学费的动态监管,确保收费管理政策更加科学、合理。
《办法》规定实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参照高中教育收费规定执行,由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学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于财政补助部分的学费可以向学生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