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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打击医保欺诈骗保 鼓励举报最高奖励10万
时间:2019-04-02 18:22  浏览次数:

 记者从3月29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截至今年3月22日,全省共检查定点协议机构23093家、约谈限期整改定点协议机构2130家、约谈参保人269人,暂停及解除定点协议机构749家,向司法机关移送欺诈骗保人员22名,追回医保基金3310.2万元,形成了强大声势和高压态势。

  据山东省医保局副局长郭际水介绍,当前专项行动的倍增效应不断释放,在医保待遇标准不断提升,各类特殊救助群体和新药不断纳入医保支付的情况下,仅去年12月份全省医保基金的支出同比不增反降,减少支出4.2亿元,增幅下降45.6%,环比支出增量减少12.3亿元,增幅下降18.1%,打击成效初步显现。

  根据部署,今年的专项治理行动要实现对定点医药机构检查、举报线索复查、智能监控的三个“全覆盖”。为鼓励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欺诈骗保行为,切实提高打击行动的准确度,3月28日,山东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出台了《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山东省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上级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举报,提供相关证据及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据介绍,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实施细则》区分定点医药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同主体,分别确定了举报奖励的情形,主要包括: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盗刷和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虚假上传或多传医保结算信息;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等医疗保障相关服务;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等行为。

  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实施细则》规定,物质奖励按照举报线索中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10万元。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分别按不超过3%、3%、5%、5%、2%的比例予以奖励。对举报行为虽不涉及实际额度但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也可视情形给予200元至1000元奖励。

  根据部署,今年4月份为专项治理行动集中宣传月。3月29日上午,山东省暨济南市“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在济南市泉城广场举行,与此同时,全省其他15个市及区县同步举行启动仪式,这也标志着全省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全面铺开。

  集中宣传月活动期间,山东省将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对近两年来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督促定点医药机构主动查找违法违规行为,深刻剖析原因,自觉全面整改到位,并签署承诺书保证不从事欺诈骗保违法行为。对自查发现欺诈骗保并主动退回的,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对自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一经发现将从严、从重直至顶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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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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