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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今天在济南召开的山东部分驻鲁网站“践行主体责任 打造无传销网络”座谈会上获悉,2014年,在前期创建工作基础上,山东省进一步提升创建规格,增进工作实效,省工商局联合省公安厅、省文明办和省综治办在全省启动了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同时印发了《山东省无传销城市认定办法》,确定了无传销城市验收标准,规范了认定程序,明确了认定结果应用,并确立了逐级验收认定的原则。
山东各地着力将创建工作与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相结合,巩固提高完善打击传销组织协调、联合打击、信息交流、互动联防、宣传教育、考评问责六项机制。
截至目前,已有枣庄、东营、泰安、日照、莱芜、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济宁、临沂、滨州、菏泽14市认定为无传销城市,占全省城市数量的82%,我省基层传销防控机制建设得到普遍提升,群防群治的局面不断巩固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