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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各地准确掌握同工同酬的内涵,便于实际操作,省人社厅召开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研讨会,反复征求地方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意见,并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后,形成了对同工同酬进行界定的初步意见:一是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应严格限定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的范围之内,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二是用工单位在2012年12月28日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除违背同工同酬原则的内容外,应当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三是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应当参照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做到同工同酬。
2013年8月1日修订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细化劳务派遣关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规定,明确“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之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进一步明确了“替代性工作岗位”的适用范围,有效压缩了企业大规模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空间。《条例》还明确了同工同酬的实质,第五十条明确要求,“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