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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教师有偿补课“零容忍” 职务评审“一票否决”
时间:2016-01-15 12:10  浏览次数:

  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今后将被“零容忍”。日前,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志勇做客《阳光政务热线》时表示,我省出台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今后,将把在职中小学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

  所谓有偿补课,即在寒暑假和周末等节假日,编内教职工和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现象。张志勇介绍,2015年7月5日,教育部出台《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划出6条“红线”,包括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等,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现象将重点查办。

  对这6条红线我省出台了具体落实举措。今后,我省将把学习《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作为师德培训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把治理有偿补课情况作为学校发展性评价、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对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同时,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恶意惩罚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对于违反教育部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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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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