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贾瑞君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为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12月3日结束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和《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三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改。
充分发挥乡镇人大代表
监督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此前有些乡镇人大代表一年到头提不出像样的议案建议,即便提出,也不一定得到应有重视,人大代表监督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为增强乡镇人大代表工作活力,修改后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作出多项规定。比如,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作出具体规定,乡镇人大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三个月内向代表和转交机关反馈。”
为发挥乡镇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新修改的代表法办法规定,乡镇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有权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应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予以公开。
此外,修改后的代表法办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乡镇人大主席团
职权和活动方式明确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介绍说,修改后的《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重点对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的职权和活动方式作了规定,这使得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权和活动方式得到明确。
记者注意到,修改后,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