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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税:企业要运用双边税收协定 避免被双重征税
时间:2015-05-19 11:23  浏览次数:

原标题:山东地税:企业应运用双边税收协定 避免被双重征税

中国山东网5月18日讯(记者 张敏敏 王永春) 今天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省地税系统“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助力走出去企业发展”的有关情况,山东省地税局国际税务处处长曲永生表示,在“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中,国内“走出去”企业要学会运用双边税收协定,有理有据地维护好自身境外合法税收权益。

曲永生介绍,目前,我国已与101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或安排,涵盖了与我国经济交往比较密切的绝大多数经济体国家或地区。双边税收协定在解决避免和消除重复征税、避免税收歧视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在“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中,对保护我们国内“走出去”企业的境外合法税收权益,也将会发挥出更重要的作用。

首先,避免由于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形成的双重征税是国家间签订税收协定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税收管辖权通常包括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是同时行使这两种税收管辖权,因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对一个跨国纳税人所取得的同一项所得,均按照各自的国内税法进行征税,也就是重复征税的情况。

“比如说,我们的国内企业在境外某个国家承包公路工程建设,根据境外所在国家的税制对其所得要征20%的企业所得税,而我们国家对该境外工程所得,按照国内税法规定也要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两个国家均按照各自国内税法的征税的情况下,我们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就高达45%。”曲永生说,在这种重复征税的情况,我们的企业自然承受不了这种高税负的税收负担而选择放弃该业务。为此,国家间通过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区分不同类型所得,全面协调国家间的税收管辖权,从而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促进国际经济交流。另外,双边税收协定在避免税收歧视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避免税收歧视,实行纳税无差别待遇,是处理国际间税收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税收协定的目标之一。国家间在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时,通常都列有"无差别待遇"条款,以保证一个国家的纳税人在对方国家享受到同等国民纳税待遇。

曲永生举例,中国企业到境外某个国家投资设立公司进行经营,如果该国家的税制规定中国企业缴纳的税收,比其居民企业的税负高,就可以通过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进行税收维权,也就表示中国企业在该国家要至少享受其同等国民税收待遇。

“因此,我们的‘走出去’企业要及时了解税收协定,更重要的是要学会运用双边税收协定,有理有据地维护好自身境外合法税收权益。”曲永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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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张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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