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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山东省教育厅发布《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及履约管理办法》,对免费师范生跨省就业及履约管理做出规范。该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山东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应回山东省中小学任教,对确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经培养学校、外省接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接收地所在省和山东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其跨省就业;外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符合跨省就业条件的,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后,允许到山东省就业。
山东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包括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建设兵团)等)的中小学校就业的;山东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配偶常住地所在省的中小学校就业的;山东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父母常住地所在省的中小学就业的。
外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志愿到山东省中小学就业且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经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在接收单位所在市完成本市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接收到山东省就业。
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办理须按相关程序办理。我省还规定了相关履约管理程序。免费师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和服务期内,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的,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检查确认后,可终止协议,不属于违约。其它未按《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和本实施办法规定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属于故意违约。(王 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