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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济宁市地方税务部门再曝光一起涉税违法案件,某公司采取账簿减少记载房产原值等手段,少申报缴纳房产税等税费及附加81.94万元,济宁地税部门对其进行了查处,处罚款41.97万元。
自2013年8月26日起,根据检查计划,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地方税收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查,这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注册资本为2609万元;注册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合金钢兼营有色金属铸造。该单位采取将本单位取得的借贷资金无偿供关联企业使用,并将以上与收入无关的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以及估价结转等方式调节成本,调控利润、虚报亏损,并采取在账簿少记载房产原值等手段少申报缴纳房产税等税费及附加81.94万元。
针对上述违法情况,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补缴了上述应缴未缴的税费及附加,处罚款41.97万元,并加收了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