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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整治“死不起”:党员去世不得骨灰装棺再葬
时间:2014-03-28 12:03  浏览次数:

26日,在位于粟山的济南市殡仪馆院内,每天接送和停放遗体的车辆,并非都是民政部门许可的专用车辆。本报记者 张榕博 摄

原标题:整治“死不起”,我省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

两年内每县建一处生态公益墓

26日,从山东省民政厅获悉,山东省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记者了解到,今后党员干部去世后需提供火化证明,两年内每个县(市、区)需规划建设一处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节地葬法的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

党员干部去世 要提供火化证明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要求全省为火化区。目前,火化率达到90%以上。但由于诸多因素,近年殡葬旧俗在我省少数地方出现回潮。一些党员、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修建大墓豪华墓,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根据最新颁布的实施意见,我省将全面推行以领导干部带头的全省殡葬改革。

其中,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依法火葬,不得骨灰装棺再葬。治丧事宜可由生前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居)红白理事会协助办理,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为防止党员、领导去世后违规土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党员、干部去世减人业务时,各相关单位原则上要提供去世人员火化证明(按规定允许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党员、干部治丧情况,还将作为党员干部考核、评比的一项内容。人民法院要对遗体土葬等违法违规殡葬行为依法强制执行。国土资源、林业部门将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林地建坟和乱埋乱葬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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