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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还规定,高速交警发现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或者险情的,应及时提出建议,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交警拟被赋予高速拦车权
对高速公路上遮挡、涂改号牌,醉酒驾驶,客车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现行条例规定:“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民警在高速公路巡逻时,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车辆时,无权拦截检查,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吴德生说。
对此,修订草案明确,警察在进行“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可以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在具体细节方面,对于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或者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车辆,应该通过喊话或其他警示方式,责令其改正或者到高速公路出口、收费广场、服务区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立即停车。
对高速公路收费站有时严重拥堵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以解决路口堵车问题。“这一规定力度明显不够。”省人大内司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高速公路条例》就规定,高速公路收费站在拥堵超过一定程度时,应免费放行。
省人大内司委建议,应借鉴江苏省经验,将草案相关内容修改为:“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且待交费车辆排队超过两百米的,应免费放行。”
“这有利于促使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利用已有道口条件,缓解拥堵问题。”上述省人大内司委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