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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保卡买药套现调查:“救命钱”被廉价透支(3)
时间:2014-03-23 16:16  浏览次数:
医保卡套现不明智

事实上,医保卡使用乱象早已存在。使用医保卡购买保健品、生活用品或套取现金的行为,也并不鲜见。相关部门也曾采取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如和定点药房签订协议,规定医保卡不能滥用等。但医保卡套现的行为仍然颇有市场。这其中一大原因在于,参保者对医保卡了解不深,认识观念上存在误区。

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提醒说,医保卡内资金是限定特殊用途的,只能用作看病和买药,套现或用来购买日用品都是不正当行为。“如果发现药店参与套现行为,将给予严厉处罚。”医保卡里的钱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继承、转走,永远不会作废。这笔钱,不仅可以用于平时购药,还可用于门诊或住院时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缓解就医压力。

医保卡套现,被认为是一种只考虑到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的短视之举。从表面来看,它从本不能取钱的卡里取出了钱,但高价买进低价卖出的套现模式,意味着卡内资金实际上缩水了。参保者以后看病或买药,如果卡内余额不足,只能从自己口袋里再掏钱。

此外,按照《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规,私自进行药品收购和交易的行为,是被明令禁止的,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制裁。

但相关部门也承认,目前对医保卡套现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医保卡套现有两个步骤:第一是参保者持医保卡到药店买药;第二是参保者低价卖药给回收者。“第一步是完全合法的,第二步则因双方自愿而具有很强隐蔽性,取证难度很大。”

【法律链接】医保卡套现,属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法》第88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药品管理法》第73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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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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