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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 最高补偿20万
时间:2014-03-20 09:56  浏览次数:

我省今年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筹资标准每人32元 参保人不用额外缴费

从今年起,我省将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个人不用另外缴费,每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我省下发《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确定今年起执行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筹资标准为每人32元,直接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参保人不用额外缴费,发生的费用按照不同比例分段补偿。

医保参保人均可享受

目前,我市正在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为新的居民医保,我省出台的大病保险政策,保障对象即为新居民医保的参保人。根据我省的规定,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具体范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2014年,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按合并后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目录执行。

根据规划,自2014年起,我省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逐步完善政策和管理办法,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形成规范运作、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参保人不用额外缴费

据了解,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人不用额外缴费,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筹资标准根据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保障水平、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2元。逐步建立和完善基金划拨、个人缴费等多渠道筹资机制,不断增强保障能力。

根据规划,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政策,统一招标或谈判,由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后,各市不得降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水平。逐步统一全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性病种等政策,均衡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增强大病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根据固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满足相应条件:具备保险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大病保险的资质;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在所有市、县(市、区)设有分支机构,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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