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鸿霖
法律永远是公正的,存在猫腻的案件不管你如何遮掩,最终仍然会水落石出,真相大白,因为假的永远是假的搁不住时间的考验。
近日,洛阳市新安县检察院查办的一起系列虚假诉讼案件,以原告出具虚假证据为先,在经过一段跌宕起伏的”马拉松式”的审判过程后,最终还原事实真面目以原告被判刑而收场,彰显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近年来,民商事诉讼领域中的虚假诉讼现象呈现多发态势。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笔者近日在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官网看到的一起由杨某、滑某、常某等自编自演的系列虚假诉讼案颇有意味值得业界人士重视。该系列虚假诉讼案原告人均被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323刑初248号、249号、267号、26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有罪,笔者看后为新安县检察院秉公执法拍手叫好。
事件的过程是——
2007年,原告杨某、常某等以租赁合同纠纷起诉被告河南某建筑公司及其洛阳有色院项目部等案,诉求河南某建筑公司及其洛阳有色院项目部返还租赁物及支付租金。
洛阳市涧西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杨某、常某等与被告河南某建筑公司原下属有色院项目部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对所签订的合同应当遵照执行。被告河南某建筑公司在诉讼中提出租赁协议是伪造的,是先偷盖有色院项目部的章,然后用现在电脑技术刻制上的协议,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同时对租赁协议中其下属有色院项目部的公章予以认可,故被告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河南某建筑公司给付租金和返还租赁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表示放弃对有色院项目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不再另行制作法律文书。又因有色院项目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由河南某建筑公司承担。
洛阳市涧西区法院于2007年分别作出(2007)涧民一、三初字第51、9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河南某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货款,向杨某、常某支付租赁费,并返还租赁物若干。
被告河南某建筑公司否认以上事实,认为其下属有色院项目部没有租赁以上租赁物,上诉洛阳中院,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杨某、常某等的诉讼请求。洛阳中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遂以(20О8)洛民终字第526、887、88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案件执行中,河南某建筑公司向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报案,控告杨某、常某、某公司诈骗该单位,请求暂缓执行。牧野公安分局以新牧公经字(20О8)002号刑事案件登记,进行初查,但没有对杨某等进行刑事追究。
2009年,河南某建筑公司向洛阳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当年8月24日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洛检民行立【2009】887号、9号决定立案审查;11月22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不抗【20О8】60号、62号不抗诉决定书,决定不抗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О8)洛民终字第887、888号民事判决书。
另外,杨某、常某于20О8年12月30日以(2007)涧法民三初字第92号、93号民事判决书(洛阳中院以887、888号判决书维持这两个判决)涉及标的租赁物未交付产生后续租赁费为由,再次向涧西区法院起诉河南某建筑公司。河南某建筑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洛阳中院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2009)洛民立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伊川县法院、洛龙区法院审理。伊川县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伊民二初字第1⑥4号民事判决;洛龙区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洛龙民二初字第11⑨8号民事判决;均支持了杨某、常某的诉讼请求。河南某建筑公司不服,上诉于洛阳中院。洛阳中级院分别于2012年3月13日和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洛民终字第114号、(2011)洛民终字第263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判决。
河南某建筑公司仍然不服,再次申诉。河南高院以(2013)豫法立民申字第179、180号、(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О8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洛阳中院再审。洛阳中院于2015年1月28日以(2004)洛民再字第44、4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О8)洛民终字第887、888号民事判决书和涧西法院(2007)涧民三初字第92、93号民事判决书;洛阳中院于2016年6月28日以(2015)洛民再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О8)洛民终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和涧西法院(2007)涧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发还涧西法院重审。洛阳中院于2015年3月5日以(2013)洛民再字第9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1)洛民终字第2631号民事判决书和洛龙法院(2007)洛龙民二初字第11⑨8号民事判决书,发还洛龙法院重审。洛阳中院又撤销(2012)洛民终字第114号、伊川法院(2011)伊民二初字第1⑥4号民事判决书,发还伊川法.院重审。
至此,杨某、常某及某公司起诉河南某建筑公司的案件经过三番五次的折腾长达数年的时间后重新回到原点,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某、常某及某公司熊氏兄弟伙同赵某、刘某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也进行了查处,最终新安县人民法院以(2016)豫0323刑初248号、249号、267号、26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有罪。
海晏河清,乾坤朗朗,历经十几载春秋最终敲下正义的法槌,制造系列虚假证据的原告最终被压上历史的审判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