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sdjiancha)了解到,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了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原主任兼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原副主任刘某等人贪污案的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犯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行政管理部原主管张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原实验师尹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经查,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刘某在担任药评中心副主任及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指使被告人张某、尹某,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多次套取山东大学公款共计921万余元,用于支付个人公司的设备款、工程款。其中,被告人刘某参与全部作案,被告人张某参与套取公款455万余元,被告人尹某参与套取公款128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某、尹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明知刘某骗取公款,仍按照刘某的指使,分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提供帮助,亦构成贪污罪。
另查明,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对于横向科研经费的结余部分,项目负责人填制《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结余分配单》后,课题组成员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可从结余经费中提取40%作为科研酬金。刘某名下截至2011年底的横向科研经费结余部分的40%共计579.3万余元应当视为刘某的个人收入,并从其骗取公款总额中予以扣除。据此计算,被告人刘某实际骗取公款341.8万余元。与此对应,将被告人张某、尹某所参与骗取公款的数额按比例扣减后,张某参与骗取公款168.9万余元,尹某参与骗取公款47.5万余元。(马俊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