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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灵璧英才学校发布虚假广告骗钱遭调查
时间:2015-06-25 15:52  浏览次数:

经商的目的是为了盈利,私立学校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不仅要赚钱,同时还肩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责,但是灵璧县英才学校为了赚钱不择手段,多次发布虚假广告,利用虚构的高升学率来蒙蔽家长,欺骗社会,给学生们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假商品害人只是一时,但学校这个特殊的“假货”残害的是孩子们的一生。

  2014年7月18日、2015年1月8日、2015年6月1日,为了扩大招生影响,英才学校的操控者胡桂彬、张玉军等先后多次印发《灵璧英才校报》,虚构“灵璧英才学校是灵璧县委县政府2011年招商引资项目”, 并发布 “2014年中考考生全部达到省重点高中分数线”、“综合排名全县第一”,“中考七门学科成绩名列全县第一”等虚假广告,以此欺骗、迷惑、误导社会、学生和家长,并谎称其收费是灵璧县教体局、物价局的规定,骗取巨额钱财。

  事实上,英才学校一直没有办学许可证,更没有收费许可证,不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是灵璧县教体局曾下文取缔的违规违法的私立学校,但令人不解的是该校却一直“满血生存”至今,由此可见其后盾力量强大到已经完全可以无视政令。

  为蒙骗更多的学生,灵璧英才学校的操控者除了用虚构欺骗的手段,其造假的程度也令人发指。2014年九年级毕业班原本有100多名在校学籍生,但校方仅准许60多名成绩好的学生以英才学校的名义参加中考,其余的差生遭劝退或安排到其他公立学校报考,目的就是为了“提高”中考平均分,而“降低”公立学校的平均分,这已经严重侵犯学生义务教育的权利。

  据了解,约有1000名学生被骗,不法者向每名学生收取近7000元费用,这些钱中包含预收的下学年每生1000~5200元不等的费用,胡桂彬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被骗学生和家长至今不明真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第三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巨大构成犯罪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法制局公发[2001]11号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七条虚假广告案第一款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早在今年4、5月份,距离下学年还有4、5个月,胡桂彬、张玉军等就操控学校公然违规向学生跨学年违规预收1000~5000元不等的高额学费,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明文规定:严禁学校、教师跨学期收费,跨学年收费更是违规违法。

  酿大火吞噬学生衣物钱款,至今没有赔偿到位。因灵璧英才学校不法者胡作乱为,管理混乱、所建工程质量低劣,不久前导致近10间师生宿舍葬身火海,几十名师生的衣物、棉被、钱款被大火吞噬。校方造假蒙骗政府瞒报隐患逃避责任。至今没有公布被烧房屋是“师生宿舍”的真相。

  违规强收高额补课费至今没退。近日,胡桂彬等灵璧英才学校的操控者居然狮子大张口向即将毕业的九年级学生每人强收1000元多元的补课费和资料费,这是国家教育部、安徽教育厅明令禁止的,强烈期盼政府依法清退,有效维护群众、学生的合法权益。

  被骗学生和家长强烈要求上级部门依法打击犯罪,为受骗者讨回公道,追回被骗的钱款!

  据悉,灵璧英才学校因涉嫌虚假广告骗钱且数目巨大遭到举报,目前有关部门及灵璧县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相信不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附件:一、灵璧英才校报虚假广告(复印件)

  附件 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吕献海)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民办学校的法律责任(《中国教育报》2003年7月14日第四版)

  《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民办学校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 吕献海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由于近年来民办学校如雨后春笋般地兴起,为了从有限的生源中招收更多的学生,各民办学校都纷纷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但因目前对招生简章和广告缺乏严格管理,致使不少学校在其中加入了夸大、虚假或欺骗的内容,侵犯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对这一违法行为除应负相应的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责任外;如果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巨大构成犯罪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中国教育报》2003年7月14日第4版

  附件三、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七号)

  《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已经2000年7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15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29日

  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

  (2000年7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学校或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跨学期收费;

原标题:http://www.chinajilin.com.cn/news/content/2015-06/25/content_36904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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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消费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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