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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附中音乐老师被指控受贿28万元 获刑11年
时间:2015-03-17 11:06  浏览次数:

 今年47岁的北大附中音乐老师罗某为3名学生考取艺术特长生提供帮忙,先后向3位考生家长收取28万元。案发时,罗某还有124万余元财产来源不明。记者16日获悉,海淀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1年。 

  >>指控 

  收受3名家长28万

  据了解,2004年7月罗某调入北大附中任音乐老师和学生管乐团排练指导老师、乐团指挥。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罗某收受3名考生的父母请托费共28万元。案发后,罗某家属代为退赔赃款22万元。 

  第一起是在2004年下半年,罗某的学生毛某家长请其帮忙,推荐毛某考取清华大学艺术特长生。罗某请清华大学艺术教育中心主任朱某照顾毛某,后毛某被清华大学录取。罗某收了毛某父母10万元。 

  第二起是罗某收了管某家长16万元,帮助管某考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6年12月,罗某向时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兼职教授的寇某提出要照顾管某。管某被录取后,罗某还赶到寇某家中给了他3万元现金。另一起是帮一名延庆学生考取北大附中,罗某向该名学生赵某的家长收了2万元。 

  此外,海淀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收入与其支出严重不符,扣除其合法收入及受贿犯罪金额28万元,还有124万余元来源不明。 

  >>自辩 

  曾在美国赌博赢110万 

  对此,罗某辩称该笔钱中有一部分是北大附中发的住房补贴,有一部分是其2007年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以及2007年以后赚的工资、排练费等。有时,他也帮像玉渊潭中学、二龙路中学、对外经贸部职工子弟学校等单位排练,有的收入几百元,也有的收入上千元。 

  罗某还称,在2008年8月,其在美国拉斯韦加斯赌博还赢了约110万元。 

  罗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其没有受贿,认为这3名考生本身成绩优秀,而自己在校外兼职收入为主要来源,且其平时生活简朴、支出较少,故也不能认定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判决 

  涉两罪一审被判11年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故应对其数罪并罚。 

  但鉴于罗某为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其家属也退缴了部分赃款,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其10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继续追缴赃款6万元及差额财产124万元,罚没在案扣押赃款22万元。(记者张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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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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