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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异地互认可转移 缴存6个月就可贷款(3)
时间:2014-10-15 10:38  浏览次数: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本市缴存后,异地本地衔接起来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的缴存条件,且能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及缴存明细证明,可予受理。

  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由于目前我市公积金资金流动性较为紧张,暂时还未有再次调整的计划。今后将根据资金运营情况适时调整。

  B

  我市已实现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

  新规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现行政策

  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已实现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自2014年3月10日起,职工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除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提取手续外,也可申请将公积金转移至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调入到异地城市工作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手续,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应提供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调入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原件、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确认单以及原单位出具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取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户籍迁出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籍不在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C

  我市已暂停异地贷款业务

  新规

  《通知》要求,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现行政策

  对于异地贷款业务,2005年我市出台政策,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异地城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异地房屋的,由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向缴存职工出具统一文本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市民可拿着相关证明申请贷款。2010年7月,我市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时,除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进行调整外,还指出“暂停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本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记者 孙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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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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