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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465户省属事业单位转企安置:在职的“人随资产走”(2)
时间:2015-07-16 15:39  浏览次数:

  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省里有关规定变更管理关系。对企业在职职工,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一并进行移交和划转。对企业离退休人员,保持原有管理关系和政策不变。

  另外,对个别企业中存在的与主管单位混岗使用的工作人员,主管单位要根据政策规定在产权划转前抓紧安置。人员关系的移交要与产权划转同步进行。下一步,要继续摸清所属企业的人员情况,确保企业人员底数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时间方面,我省提出力争到2016年6月底前,部分企业完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组建并正式运行,列入整合划转范围的企业完成产权划转,困难企业形成处理方案,总体上完成统一监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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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社厅:三类困难单位可缓缴社保费

  省人社厅近日公布《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三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出台后,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三类生产经营困难单位

  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其他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这三类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时期,可以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

  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于首次缓缴期不足一年的,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可在缓缴期满前60日内,再次提出缓缴申请。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

  其中,医疗、生育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医疗、生育保险首次缓缴期满,不再受理再次缓缴申请。 (记者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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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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