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任何人不得占林建墓
时间:2015-04-02 14:10 浏览次数:
本报济南4月1日讯(记者 高扩) 4月1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获通过。
记者发现,条例交付表决的版本多了关于对古树名木进行保护的内容。条例第二十七条增加了一款:“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违反条例规定,砍伐或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可处最高30万元的罚款。
此外,为提高林地保护利用效率,条例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地擅自建造坟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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