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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渔船管理办法施行 酒驾渔船行为或罚5000元
时间:2015-04-02 13:35  浏览次数: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范了渔业船舶的建造、作业、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等,并要求建立渔业船舶信用评价制度,对酒后驾驶渔船等行为可罚款5000元。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崔凤友介绍说,在渔业船舶管理的实践中,山东发现一些不具备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渔业船舶修造活动;渔业港口未经认定,渔业船舶随意停泊;渔业船员持证率低,流动性大,安全意识不强,生产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崔凤友表示,《办法》共6章35条,是推进依法治海(治渔)的重要举措,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和管理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等作了进一步规范。

  山东省法制办法制一处处长孙成文介绍说,省政府法制办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赴东营、潍坊、威海进行立法调研,就《办法》中的重要条款进行了研究探讨。

  《办法》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如确定了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政府领导责任;建立了渔业船舶船型管理和退出机制,禁止建造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鼓励休闲渔业发展,养殖渔业企业可以在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证的养殖水域内,利用自有渔业船舶从事旅游休闲垂钓活动等等。

  不仅酒后驾车,以后酒后驾驶渔船也不能“任性”了。《办法》规定,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未佩戴安全帽、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或者停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的;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的;法定休渔期间未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或者擅自转移停泊地点的等违规违法行为,都将处以相应处罚,如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或被罚5000元。

  据悉,山东是海洋大省,渔业总量多年来位居全国第一,现有机动渔船11.5万艘,渔业从业人员343.8万人。山东2014年提出建设“海上粮仓”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力争山东全省水产品总产量达到1000万吨,蛋白质当量相当于粮食400亿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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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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