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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厅涉嫌行政性垄断 发改委发函责令整改(4)
时间:2015-04-01 13:19  浏览次数:

在邓志松看来,行政性垄断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比经济性垄断更大。“经济性垄断只是企业间行为,而行政性垄断则是政府行政权力的滥用对市场经济的伤害。”邓志松认为,由于其前提是政府机关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去干预市场经济,因此这种行为对建设法治社会也造成了危害。

邓志松介绍,行政性垄断包括不同类别,最常见的是地方保护主义,比如某省为了保护本辖区内企业的利益出台一些歧视性政策,这也是目前我国制约行政性垄断行为的重点。此外,还包括部门保护主义、限定交易等。

行政性垄断的话题,也屡屡牵动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樊芸的神经。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樊芸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议案。为了撰写这份议案,她专门成立了调研小组,花了10个月深入调研,不仅走访了诸多企业,还同具有反垄断职能的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座谈。

“在和小微企业的座谈中,大家一致诟病的是行政性垄断,认为这是当前难以突破的一个问题。”樊芸回忆,一名与会人员举的例子让人深思:一家肉鸽生产企业,产品非常环保,但没有超市和菜场的入门许可证,不能经营,如果想要进入市场门槛,必须高价购买许可证。

“近年来,中央三令五申要求严管的红顶中介,实际上也是利用政府的行政性权力垄断市场获取利益。”樊芸说。

尽管《反垄断法》中不乏反行政性垄断的内容,但现实生活中的执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邓志松举例,《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调查,但作为执法机构的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却没有处罚权,只能对涉嫌违法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提出一些建议,由上级责成其纠正,如同本案的处理方式。

同时,邓志松强调,不应忽视这类案件中受害者维权难的现象,“他们的救济途径是有限的,可向执法机构举报。具体而言,国家发改委由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负责此事,工商总局则由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两者都是局级单位,但很多时候,涉嫌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它们平级,甚至比它们级别更高,去查它们其实是有很多困难的”。

邓志松还说:“如果去法院起诉,只能提起行政诉讼,民告官目前存在立案难、胜诉难的情况,而且即使胜诉,也只是道义上的胜利,拿不到相应赔偿,因为缺乏相应法律规定。”

   调研时,樊芸同样发现,目前的《反垄断法》缺乏对行政性垄断的有效制约。樊芸在议案中对第51条提出立法修改建议,并提出:加强反行政性垄断的处罚力度,激活反垄断法律诉讼,不仅是民事诉讼,更要激活对反垄断的行政诉讼;要对行政机关有制约的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利用主管部门行政权力,限制其他商品流入本地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她同时建议,设置一个高层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区域间反垄断执法。

邓志松同样建议修改第51条:“期待《反垄断法》长出牙齿,对行政性垄断行为处罚的力度更大。目前对于经济性垄断行为,牙齿是足够强的,处罚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10%,这个力度很大,而对行政性垄断的处罚则过于温柔。

  作为国内知名的竞争法专家,在《反垄断法》生效的7年里,邓志松仅接触过3起反行政性垄断案例,而经济性垄断案件却多达上百起,“反差很大”。

(本报济南3月31日电 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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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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