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函件将相关理由阐述如下:
首先,道路运输企业在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上拥有自主选择权。
其次,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做法排除和限制了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市场的竞争,并导致相关费用水平过高。
这包括:完全排除了监控平台市场的竞争,导致平台服务费标准过高。函件指出,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多次下发文件,强制要求“两客一危”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的卫星定位终端,必须直接接入九通公司建设的监控平台,再由其转接至交通运输部建设的监控平台,剥夺了企业自主选择监控平台的权利,完全排除了监控平台之间的市场竞争。
此外,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做法严重削弱了车载终端市场的竞争,并不合理地推高了车载终端在山东市场上的销售价格。
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相关车载终端必须再次经过九通公司的调试,并由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示后,才能在山东省市场销售。截至目前,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只发布3批公告,公布22个通过调试的产品型号,仅为交通运输部公布符合技术规范产品数量的5%,导致山东市场上的车载终端型号数量明显减少,严重削弱了终端产品之间的竞争。
同时,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又公布交通运输部北斗示范工程招标中标价格,将其作为车载终端的最高限价。据调查,该招标时间为2012年。目前,相关市场已经发生明显变化,车载终端生产厂家与生产数量均大幅增加,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因此,该价格已不能作为目前定价的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这一价格后,致使省内终端设备销售商以此为基础制定价格,不合理地推高了终端设备的价格水平。
国家发改委称,从对山东省济南市部分终端设备安装点的调查情况看,大多数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终端是以2580元/台的价格进行销售,远高于其他省份销售的终端价格。
函件称,国家发改委启动调查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主动采取了放开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监控平台市场、放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终端市场等整改措施。
在国家发改委看来,上述措施虽然纠正了部分违法行为,但尚未完全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包括:未放开对“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市场的限制;虽然规定实行平台服务商备案制,但对备案提出了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以外的其他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备案;未废止关于“终端价格(含安装费)不得高于交通运输部北斗示范工程招标中标价格”的规定。
据此,国家发改委在函件中提出全面放开“两客一危”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监控平台接入,放开终端设备进入山东省市场的限制,废止“终端价格(含安装费)不得高于交通运输部北斗示范工程招标中标价格”的规定等整改建议。
《反垄断法》亟待长出“牙齿”
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此后,关于其中行政性垄断的内容日益受到公众关注。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志松介绍,根据该法,垄断行为大致可分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两大类。前者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后者主要指的是行政机关滥用其行政权力排除和干预市场竞争。
“行政性垄断是我国在转型过程中特有的现象。”邓志松介绍,上世纪80年代初,国务院曾针对行政性垄断行为出台相关规定,但30多年来该行为一直未得到根治,根本原因在于,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我国处于深化改革过程的现状,政府权力常会溢出边界干涉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