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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国企董事会管理意见 董事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时间:2015-03-09 13:02  浏览次数:

  为加强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规范董事会运作,促进董事依法履职,山东省国资委近日发布《关于规范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管理的意见》。

  《意见》明确规范董事会构成。董事会规模应当与公司规模相匹配,公司章程要对具体人数作出明确规定,董事一般不兼任总经理之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职务,职工董事不得由财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担任。在试点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行外部董事制度,探索建立专职外部董事队伍。《意见》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不续聘的,职务自然免除。外部董事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意见》对董事会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工作。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确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项目额度,批准额度以上的投资项目,并规定额度以下投资项目的批准程序。根据国资监管机构的授权,决定公司投资计划。批准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的公司融资方案、资产处置方案以及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记者 孙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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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孙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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