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市食安办和市公安局近日联合制订了《全市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决定至2015年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
据悉,此次活动重点打击涉及肉制品、豆制品、调味品、酒类、火锅食品、蜂产品、水产品、桶装饮用水等8类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等制售生鲜(熟)肉制品;添加吊白块、硼酸与硼砂、乌洛托品等制售有毒有害腐竹;假冒注册商标制售假劣白酒、啤酒、葡萄酒等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均在打击名单之列。此外,针对这8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都进行了详细剖析,明确了打击对象、环节和重点。
本次行动中,市公安局还将结合秋冬季节食品药品安全消费特点,重点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非法添加、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药品领域安全的整治力度,以用于治疗癌症、肾病、糖尿病等恶性、慢性疾病药品等为重点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无证经营、从非法渠道购进、出租出借许可证及虚假宣传等违法犯罪行为。
行动期间,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采取抽检监测、上级交办、接受群众举报、开展线索摸排等多种手段,集中核查一批制售假劣、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线索,查处打击一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取缔打掉一批食品药品加工“黑窝点”,提高我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行动期间,烟台全市公安机关还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坚持有报必查、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问题,会迅速调查核实、依法进行查处,并按照该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及时兑现奖励资金。
根据《烟台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凡举报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等相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举报奖励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和配合情况不同共设为4个等级,分别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5%—7%、2%—4%、1%奖励举报人。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举报人员,应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励等级。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为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