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烟台食安办和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全市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决定自即日起至2015年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
重点打击肉制品等违法犯罪
肉制品。包括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等制售生鲜(熟)肉制品等;
豆制品。包括添加吊白块、硼酸与硼砂、乌洛托品等制售有毒有害腐竹等;
调味品。包括添加苏丹红、罗丹明B (又称玫瑰红B)、王金黄、块黄(俗称碱性橙Ⅱ)制售有毒有害花椒、辣椒粉、辣椒面、辣椒酱等。以农贸市场和无证生产经营的散装销售食品摊点、窝点为打击重点;
酒类。包括假冒注册商标制售假劣白酒、啤酒、葡萄酒;2、使用工业二氧化碳制售啤酒等。以无证生产经营黑窝点、酒水批发市场、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
火锅食品。包括牛羊肉片(卷)等肉品掺杂使假;自制火锅底料、调味料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罂粟壳等禁用物质等;
蜂产品。包括掺入蔗糖、大米糖浆、玉米糖浆、甜菜糖浆等制售假劣蜂蜜等;
水产品。包括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进行渔业苗种及海参、鱼类养殖活动等;
桶装饮用水。包括无证生产、制售假冒伪劣“桶装饮用水”等。
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可举报
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给予奖励: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