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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用工备案办法下月施行 惠及390万职工
时间:2014-10-30 15:14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管理,建立健全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日前,青岛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联合发布我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该办法将于11月20日起正式施行。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后,用人单位凡是新签、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办法执行范围惠及近390万职工
 
  截至2014年10月28日,全市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企业90454户、备案职工2031037人;劳动工资网上备案企业43283户、备案职工1866800人。
 
  新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在我市原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与劳动工资网上备案工作基础上,整合形成的较为全面的用工备案制度。我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部队所属单位招用非军籍人员,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均应依照本办法执行。
 
  劳动用工备案分合同和工资两部分
 
  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用工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等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备案。劳动合同备案的内容为:招用劳动者基本信息(包括劳动者姓名、身份号码(护照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联系方式等)、劳动者人员类别、岗位名称、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期限类型、起止时间、续订日期、变更内容和日期、解除或者终止的原因和时间等。劳动工资备案内容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退休返聘及实习生等人员的月工资(含加班费)、劳务费等。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后,用人单位凡是新签、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对用人单位来说,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可较为全面地掌握我市劳动用工的存量、变量、人员流动状况及工资支付情况,通过定期发布我市劳动用工状况及工资指导价位,可以为企业经营提供有效指导。(记者 谢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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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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