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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黄标车11月1日起禁上高速路 违规罚200扣3分
时间:2014-10-27 17:09  浏览次数:

  今天记者从山东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了解到,自2014年11月1日起,全省所有设区市的城市建成区、县(市)城区和高速公路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届时将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车辆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当前大气污染日趋严峻,雾霾天气频发,给群众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黄标车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4年10月13日,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进一步明确了我省黄标车限行区域及违反限行规定的处罚标准。黄标车是指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生产时间一般在2000年以前,供油方式为化油器)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生产时间一般在2008年以前),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和低速货车。

  根据《通告》要求,自2014年11月1日起,全省所有设区市的城市建成区、县(市)城区和高速公路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民警将会加大对黄标车、无标车、冒黑烟车、未检车、报废车等重点车辆的查处力度,对黄标车闯禁行、无标车违法上路、驾驶报废车上路、车辆逾期未检验、机动车排放黑烟、伪(变)造环保检验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罚。除在高速收费站及路面巡逻时进行查处以外,城区及高速公路监控设备也将对进入的黄标车进行抓拍取证,发现一辆查处一辆,压减黄标车活动空间。

 同时,交警部门也将加大处罚力度,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顶格处理。对黄标车闯禁行交通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驾驶人记3分处罚。另外,对查处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存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或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一律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最后,交警部门也希望广大群众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为了重现碧水蓝天,主动淘汰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并对发现的污染车辆积极进行监督举报。 (扈枫 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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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扈枫 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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