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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十件典型民告官案例:5成涉房屋土地(4)
时间:2014-07-04 10:11  浏览次数:
 
  【评析】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系丰宁公司所诉章丘市国税局暂停办理退税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发现存在疑点不能确定业务真实性的,在“暂停办理退税”之后,还应“按有关规定落实和处理”。针对申请决定是否办理退税系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税务机关在暂停办理后,应当按照正当行政程序原则积极履行“落实和处理”职责,尽快作出最终处理意见,不应久拖不决或以暂停办理代替实质上的最终处理,否则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案例9 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诉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行政登记案
 
  原告: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第三人:淄博国泰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情】第三人淄博国泰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共同在被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第三人将其名下的车辆抵押给原告。同年5月31日,第三人派人持原告单位出具的还款证明等材料向被告申请解除抵押登记。被告经审查,认为上述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中解除抵押登记的要求,遂办理解除抵押登记。后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证实,第三人在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时所提交的原告相关材料及印章均系伪造。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解除抵押登记的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恢复原抵押登记的行政行为。
 
  【裁判】法院认为,被告作出解除抵押登记主要证据不足,应依法撤销。解除抵押登记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原抵押登记即依法自动恢复。判决撤销解除抵押登记的行政行为。
 
  【评析】近年来,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是行政登记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人民法院会以登记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专业能力为标准,对其是否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作出认定。另外,无论登记机关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经审理查明确属登记错误则也应予撤销,但如果登记机关尽到审查义务的,应明确登记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0 李恒生诉肥城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原告:原告李恒生。
 
  被告:肥城市国土资源局。
 
  【案情】原告李恒生系肥城市西付村村民,2007年所承包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因不对补偿安置标准产生争议,向肥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其被征用土地的性质,肥城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查后对其申请决定不予公开,原告李恒生起诉至法院。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国土资源局对原告李恒生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进行了答复,且其掌握基本农田分布的相关信息,具有公开此类信息的职权。原告李恒生的土地被征收后,对于被征收土地的性质持有异议,而且认为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基本农田标准补偿,因此向被告国土局申请公开西付村基本农田的相关信息,此信息应当认定与原告李恒生的生产、生活具有特殊需要,被告国土资源局应当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公开2001年至2008年期间的涉及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西付村的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
 
  【评析】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等政府信息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当事人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原告作为农民,承包地是其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被征收后的补偿标准等问题关系其切身利益。因此,原告申请的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依法应予公开。(马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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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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