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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啃老族将受法律约束 保障老年人生活水平
时间:2014-06-18 10:05  浏览次数:
 日前,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关于《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指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高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
 
  适时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经济发展、人均收入增长、物价上涨以及老年人的实际需要等情况,适时提高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水平。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承担或者给予补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属于城市居民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实行分类施保,或者由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属于农村居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五保供养,有条件的应当集中在敬老院供养,不能集中供养的应当落实到户供养,并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城乡社区应设立老年活动场所
 
  据了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应当有与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老年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及有条件的城乡社区(村、居)应当设立老年活动场所。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孤寡、八十周岁以上独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当地人民政府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
 
  子女应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权利
 
  《条例》提出,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赡养人以及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不得扣押老年人的有关证件。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
 
  用人单位应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权利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赡养人及其有照料护理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照料护理;对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等护理。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殷明姝)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与优待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与服务、参与社会发展与优待、宜居环境建设等事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四条 老年人享有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政治、人身、财产、婚姻自由、文化教育、医疗等权利,有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鼓励老年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省建立健全老年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友好团体和人士捐赠、资助老龄事业。
 
    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养老事业和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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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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