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奋发,则心日颓靡;不检束,则心日恣肆。”十八大以来,地市委书记落马40余位,县委书记100余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认为,地方党委工作条例的修订,制度机制的完善,对地方党委一把手内设“高压线”、外念“紧箍咒”,既能够使他们发挥积极正面作用,又能够制衡他们手中过分膨胀的权力,避免一言堂、乱作为。
亮点2:
对常委会委员名额作了具体规定
创设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和自动终止制度
《条例》新增“组织和成员”一章,规范了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明确了配备要求和配备结构。规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和自动终止制度的创设。新版《条例》规定,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因当辞去或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
常委会是党的地方委员会的核心决策层,常委会委员是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关键少数”。新版《条例》对地方党委常委会委员配备也作出了统一规定,明确了常委会委员配备的原则,规定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同时,对常委会委员名额也作了具体规定,即省级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新版《条例》还明确了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要求和结构做出了详细规定。《条例》规定,委员、候补委员应该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的要求。除了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外,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工会、团委、妇联主要负责人,以及一定比例的基层党员。
在强世功教授看来,新版《条例》规范了地方党委组织架构和成员配备,更加重视构成的代表性和功能发挥。“过去党委人员组成可能党政干部较为集中,此次《条例》规定,除了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外,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等,那么来自各方面、各界别、各阶层的意见都能够有所反映,能够有效提升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