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归类梳理劳动关系协调队伍
时间:2024-09-13 16:03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为推进黄河流域和谐劳动关系创新实践,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出台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办法,对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进行重新定义和分类。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指在企业、基层平台、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和有关社会机构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既包括通过劳动关系协调师(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也包括未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师(员)证书的工作人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人员:一是企业中从事招聘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员工关系、工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工时管理、人员培训、劳动争议调解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二是在工业园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劳动关系公共服务平台等基层平台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三是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工商联协商指导、民主管理、劳动争议调解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四是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人民调解机构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中具有劳动关系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朱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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