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试用期” 也要合理合规
时间:2024-09-06 15:08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试用期是广大求职者经常遇到的问题,如何让“试用期”合理合规用人单位应做到以下几点:
录用条件合法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和用人单位实际用工条件,制定具有企业共性和具体岗位个性的录用条件。录用条件要明确、具体、量化,具备可操作性,切忌出现“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积极性较高”等空泛、抽象化的表述,可以将与规章制度、出勤率、岗位职责、目标任务、绩效指标、工作参与度等相关的共性标准和技能、职称、资格证书、语言要求、对某一技术的掌握程度等个性标准纳入录用条件。
考核评测规范公正。制定科学规范的考核方案,明确考核时间、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严格落实考核程序。考核时间不得超过试用期限。考核内容参照录用条件,全面考察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团队协作、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考核方式不限于日常观察、笔试面谈、工作实绩测算、民主评估等,可以采取量化计算的方法,通过数据体现劳动者的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反映劳动者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岗位匹配度。
及时告知考核结果。录用条件、考核方案和考核结果关系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解除,属于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条款,劳动者具有知情权,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公示。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可以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录用条件与考核方案。试用期内的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完整呈现,具备量化、可视化和评价性,并及时传达给劳动者,同时,还需畅通劳动者的异议申诉和协商反馈渠道。(黄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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