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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四类特定从业人员可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时间:2024-09-02 14:34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印发《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超龄人员、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及见习人员、住院规培医学在读研究生、家政服务人员等四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预计惠及人群超50万人,将切实保障特定职业人群工伤权益,进一步分散各类单位工伤风险,推进职业人群工伤保险全覆盖。
 
  据悉,4类特定从业人员具体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人员,包括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年满16周岁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且与家政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人员)。
 
  《办法》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从业单位可自愿在参保地为其招用的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缴费具有强制性,参保后从业单位应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特定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为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从业单位在参保当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参保次日起生效;未在参保当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缴费次日起生效。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不实施补登记,正常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予退费。
 
  《办法》还规定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的情形,并对暂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单位停止用工的,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特定从业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特定从业人员因工受伤的,从业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得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根据《办法》,特定从业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法定参保职工相同。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特定从业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因工死亡待遇。针对特定从业人员特点,《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政策,明确了“不重复享受”和“待遇就高补差”的原则。(贾建华 李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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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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