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与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费协议是否违法?
时间:2024-09-02 10:28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2023年3月,小李入职某公司,双方约定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另随工资发放500元作为不缴社保费的补贴,小张与公司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2024年1月,小张办理了离职,要求公司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费,公司以小张自愿放弃参保并支付了社保补贴为由拒绝了小张的要求。那么小张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本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社保补贴的情形下,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由此可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其他方式自行变更或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再结合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法定性和强制性特点,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协议是无效的。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小张补缴社会保险费。
实际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劳动者为了多拿工资,相互间达成放弃缴纳社保费协议,这种协议本身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该协议不具备免责效力;对劳动者来说,表面上增加了收入,但实际上,除导致其自身社保权益受损外,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还可能面临无法获得经济补偿的风险,最终权利受损的还是劳动者本人。
广大劳动者们,一定要记得维护好自身社保权益哦!(康伟伟)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山东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山东新闻网。如转载,须注明“来源:山东新闻网”。如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凡注明为××媒体来源的信息作品,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并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该相关内容。如其他单位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应予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若因线路及本网站控制范围外的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对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网站不负任何责任。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