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普法小课堂】侵权行为的解释
时间:2024-08-22 17:14 浏览次数:
今天让我们以小故事的形式讲解一下侵权行为。
《小A与他的喵星人大片》
山东新闻网:在一座充满奇思妙想的小城里,住着一个叫小A的天才小画家,他的画笔下诞生了无数可爱的角色,其中最火的当属《快乐的小猫》系列。
某一天,小A画了一幅小猫,把小猫画的栩栩如生,这幅画发布至网络,瞬间就炸了锅,成了朋友圈里的“网红”。小A乐开了花,心想:“哇,这可是个大商机啊!”于是,他决定限量版发行这幅画的复制品,赚点小钱钱。
但是,好戏还在后头呢!
不久,小A在逛商场时,突然发现自己的“喵星人大片”竟然被印在了文具上,在一家店名为“梦幻文具店”的店铺里卖得热火朝天。小A当时就懵了:“等等,这剧本不对啊,我啥时候授权过你们?”
侵权行为解读
在这个故事中,“梦幻文具店”就像个没有邀请函就闯入别人派对的不速之客,它在没有得到小A的允许下,擅自把《快乐的小猫》印在了文具上,然后大摇大摆地开始售卖。这在版权法的世界里,可就是个大大的“侵权”了。
小A,作为这幅画的原创作者,他的作品就像他自己的宝贝一样,受着版权的保护。这就意味着,谁想用他的作品,都得先过他这关,拿到他手里的“通行证”。而“梦幻文具店”没拿到“通行证”就用了小A的作品,这在法律上,就是个不折不扣的侵权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普法警示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尊重版权就像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一样重要。在使用别人的作品时,记得要先“问路”,得到原创者的许可,否则你可能就会成为版权法里的“不速之客”,不仅会“违法”,还可能“伤财”又“伤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