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这些规定你应该知道
时间:2024-08-19 18:02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赵丽萍)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一、年休假的天数如何确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年休假天数包括公休日和节假日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什么情况下不享受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年休假应在什么时间安排?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五、未休年休假如何补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济宁市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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