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为躲债离婚时“净身出户”,可行吗?
时间:2024-08-13 17:40 浏览次数:
【以案释法】为躲债离婚时“净身出户”,可行吗?
山东新闻网: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期间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属女方,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该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2019年,郭某因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遂向好友王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还款日期,到期后郭某一直未还款。王某遂于2021年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郭某还款。
判决生效后,郭某并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相应还款义务。王某遂于同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郭某原本幸福的家庭(郭某、李某及儿子小郭)迅速“分崩离析”,郭某与妻子李某随即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郭某“净身出户”,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全部归女方李某所有,债务却由郭某一人承担。
王某认为,郭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故再次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本案中,郭某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将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享有的份额无偿转让给李某所有,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王某的合法权益,现王某要求撤销郭某和李某对于上述财产的处分行为,该请求符合有关撤销权行使的相关规定,故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债务人明知身陷债务诉讼,仍通过离婚不当分割或者无偿赠与、低价转让等协议方式转移财产,企图“净身出户”逃避债务。遇到这些逃避债务的情形,债权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处分约定,以实现自身债权。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山东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山东新闻网。如转载,须注明“来源:山东新闻网”。如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凡注明为××媒体来源的信息作品,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并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该相关内容。如其他单位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应予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若因线路及本网站控制范围外的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对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网站不负任何责任。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