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躺平赚“快钱”,竟是给违法犯罪做“嫁衣”
时间:2024-07-23 09:46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通讯员:刘晓楠)为赚“快钱”动歪心思,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公司账户等进行转账活动,从而收取“好处费”,这看似高回报的交易背后,竟是给违法犯罪行为做“嫁衣”。
提供银行卡非法获利7千余元
2023年1月,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不明身份人员进行非法转账活动,非法获利7千余元。经查,涉案银行卡进账70余万元,已查实5名关联电信诈骗被害人资金15万余元直接转入该账户。同年2月,杨某经电话通知接受讯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受案后,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今年6月,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跨省为非法转账活动提供帮助
2023年6月,王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跨省提供个人名下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帮助他人进行非法转账活动,非法获利2千余元。经查,涉案银行账户流入资金50余万元,其中接收全国电信诈骗案件8名被害人的被诈骗资金共20余万元。同年7月,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受案后,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今年6月,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希望广大群众保持警惕,切莫因蝇头小利而作出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个人身份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现身边人有以上行为,也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请大家时刻谨记天下没有“掉馅饼”的好事,不要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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