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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劳务受害起争议法官倾情调解化纠纷
时间:2024-07-10 10:28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近日,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通过三次开庭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当庭约定三被告两个月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为该案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0日,郑某(化名)在王某(化名)处工作时,因车辆原因,郑某从驾驶的叉车上摔落下来,导致郑某受伤,王某发现郑某受伤后立即将郑某送往医院,郑某经诊断为左侧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13天。出院后,因郑某本就是聋哑人,在这次受伤后,更是长期无法工作导致经济收入减少,故今年2月郑某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要求通过鉴定向被告王某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
 
  案情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分析案情和原告律师沟通后,第一时间联系被告调解。被告王某称,郑某并不是给自己的厂子干活时受伤,而是放假时去隔壁厂子干活时操作不当才摔伤的,并且在郑某受伤住院期间,自己和隔壁厂子老板也分三笔共给郑某两万元的医疗费。因双方分歧较大,法官通过开庭审理查明案情,庭审后原告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追加被告张某(隔壁厂子老板)的申请,后经法院审查该厂子的老板系张某、李某两人,于是追加李某为本案共同被告,但双方就赔偿金额争议不断,于是原告律师向法庭申请鉴定。在二次庭审过程中法官了解到郑某与王某是从小认识,因知道郑某是聋哑人但会开叉车所以一直让郑某给自己的厂子干叉车司机,没活时遇到别的厂子合适的活也介绍给郑某,郑某受伤后王某也去郑某家里看过。承办法官察觉到双方当事人虽有矛盾,但仍有调解的可能,遂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用人民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向当事人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言明事理。最终原告放弃鉴定,在第三次开庭中双方达成了调解,三被告分两个月向原告郑某赔偿42000元,该案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提醒您,提供劳务者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保障意识,强化对自身安全的意识,防患于未然;接受劳务者要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安全监督,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以减少事故的发生。(李岩峰 张富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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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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