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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事业单位女干部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4-06-21 17:36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我国职工现行女干部退休年龄是55周岁。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规定选择55周岁或60周岁退休。其中选择60周岁退休的,年满60周岁时,如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可按照通知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延退。
 
  依据嘉祥县业务办理程序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应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两个月,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延退的书面申请;用人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当地人社部门。(张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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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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