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当前位置:主页 > 地方 >
山东济宁:上班期间身体患有疾病能否认定工伤?
时间:2024-06-21 10:36  浏览次数:
  在上班期间身体患有疾病,能否认定工伤?能否获得工伤赔偿?
 
  案例简介:姜某系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安,从事小区内安保工作。2022年12月21日早,姜某未到所工作小区门岗值班室上班,致使其同事张某不能正常交接工作下班。同事张某因担心出事多次电话联系姜某并外出寻找,在附近找寻到姜某后,张某陪同姜某到达工作岗位。后,姜某出现嘴角歪斜、语言不清、面部浮肿等症状。门诊病历显示:“现病史:患者1天前开始出现右侧肢体活动不灵,在当地医院完善颅脑CT提示脑出血”。入出院记录显示:既往高血压病。当日就诊病历没有外伤史。
 
  2023年9月25日,姜某家属以“姜某在小区从事保安工作期间摔倒”为由,向济宁市嘉祥县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综合分析:姜某家属主张姜某在上班期间摔倒受伤无据可依;但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等证据均可佐证姜某在上班前后身患疾病状态。那么在上班期间身体患有疾病,能否认定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些情形,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结论:姜某患有疾病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规定,嘉祥县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最终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狄瑞金)

分享到:
文章编辑: 陈秀荣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山东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山东新闻网。如转载,须注明“来源:山东新闻网”。如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凡注明为××媒体来源的信息作品,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并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该相关内容。如其他单位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应予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若因线路及本网站控制范围外的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对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网站不负任何责任。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