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上班期间身体患有疾病能否认定工伤?
时间:2024-06-21 10:36 浏览次数:
在上班期间身体患有疾病,能否认定工伤?能否获得工伤赔偿?
案例简介:姜某系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安,从事小区内安保工作。2022年12月21日早,姜某未到所工作小区门岗值班室上班,致使其同事张某不能正常交接工作下班。同事张某因担心出事多次电话联系姜某并外出寻找,在附近找寻到姜某后,张某陪同姜某到达工作岗位。后,姜某出现嘴角歪斜、语言不清、面部浮肿等症状。门诊病历显示:“现病史:患者1天前开始出现右侧肢体活动不灵,在当地医院完善颅脑CT提示脑出血”。入出院记录显示:既往高血压病。当日就诊病历没有外伤史。
2023年9月25日,姜某家属以“姜某在小区从事保安工作期间摔倒”为由,向济宁市嘉祥县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综合分析:姜某家属主张姜某在上班期间摔倒受伤无据可依;但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等证据均可佐证姜某在上班前后身患疾病状态。那么在上班期间身体患有疾病,能否认定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些情形,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结论:姜某患有疾病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规定,嘉祥县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最终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狄瑞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