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梁山:开展签订劳动合同宣传,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时间:2024-06-20 10:34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近日,济宁市梁山县人社局深入各园区、企业开展签订劳动合同宣传活动,积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效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法律凭证,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也是稳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稳定职工队伍、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
订立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是一种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对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作出一种惩罚性规定,明显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既是对双方的约束,也是一种保护。用人单位也不可盲目认为没签劳动合同,就不是劳动关系,不用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也不仅仅取决于劳动合同,而在于实际用工方式。例如:2023年11月李某应聘到梁山县某超市工作,工作至2024年3月,因在工作中李某与经理发生矛盾,之后未再上班。2024年4月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个月的工资)。本案在梁山县仲裁委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调解结案。
通过此次活动和案例讲解,进一步提高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正确认识,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关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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