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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事故无情服务暖心、工伤保险助力职工渡过生活险滩
时间:2024-06-20 10:26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我在公司发生意外事故,公司并没有给我缴工伤保险费,只想赔付我5万元让我离职,这样合理吗?现在距我受伤两个多月了,还能申请工伤吗,公司会承认吗?你看我这胳膊和手臂抬起或者伸开都受限制、疼痛还发麻,几个月不能干活生活很受影响。”济宁市嘉祥县职工刘先生说完便伸出胳膊和手臂让工作人员看。
 
  经了解,刘先生是在工作中受到的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为手挤压伤且手部指屈肌腱损伤,前臂及肌肉和肌腱损伤,豆骨骨折。刘先生的伤情若能评为10级伤残,他可能享受的待遇会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公司赔付5万元要求离职显然不合理。《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该公司没有对自己的员工刘先生依法参保缴费,就应该承担刘先生发生工伤后享受的一切工伤待遇。工作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不超过1年(时效)单位也可申请,如果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可在1年内(时效)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如果单位不配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刘先生听了工作人员的解释连连点头说:“好好好,你们解释的我听懂了,有了工伤保险政策撑腰,我一定能争取到自己应得的权益,以后的生活也有了保障,真是太感谢你们了。”刘先生满意的离开了。生命安全重于泰山,嘉祥县近年来制作了多样化工伤知识宣传材料,让工伤预防知识看得懂、记得住、用得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真正为广大职工“保驾护航”。(杜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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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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