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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问答(五)
时间:2024-06-18 16:07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
 
  问题1.参加社会保险有什么规定?
 
  答: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问题2.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答:①经济补偿的风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②赔偿劳动者损失的风险。养老保险方面,可能导致劳动者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无法领取养老金;医疗保险方面,劳动者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即是劳动者的损失;工伤保险方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生育保险方面,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本可以通过生育保险报销的部分即是劳动者的损失;失业保险方面,如果是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失业,可以领取的失业金即是劳动者的损失。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以上损失劳动者都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
 
  ③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更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用人单位被行政处罚的失信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在资金支持、市场准入、生产许可、评先评优等方面将受限制。(束三群、冯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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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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